关于给予仝振等4位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
发布时间: 2014-03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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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给予仝振等4位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

 

仝  振,供电13-1班员工;

徐天星,供电13-1班员工;

刘羽翔,供电13-1班员工;

吕威隆,供电13-1班员工;

 

    2013-2014学年第二学期,在老员工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的宿舍检查中,发现仝振、徐天星、刘羽翔、吕威隆等4位同学在宿舍使用大功率违章电器,给员工公寓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。

    根据《凯发娱乐k8官网员工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决定给予仝振、徐天星、刘羽翔、吕威隆等4位同学警告处分。

    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,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员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。

 

 

 

 

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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